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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6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陈时敏) 有些未成年人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文身,不仅身心受损,而且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阻。那么,文身店给自愿的未成年人文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19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一起案例,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别让文身“刺痛”青春。
2021年,15岁的小张经朋友带领到某刺青工作室文身;2022年3月,小张再次来到该刺青工作室文身并成为刺青工作室的学徒。此后,小张和他的朋友经常往他身上文身。
小张认为,自己当时未成年,刺青工作室给他文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对自己今后的就业及前途均会产生直接影响,双方就消除文身和赔偿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张遂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刺青工作室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在某刺青工作室文身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一方面,该刺青工作室在明知小张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小张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刺青工作室向小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求学、参军、就业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案件承办法官陈泽春表示,未成年人因心智成熟程度、认知能力不足以对文身的性质、后果作出正确判断。因此,文身服务提供者更应主动采取身份核实等措施,预防和杜绝未成年人文身事件的发生,将“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为不可逾越的执业底线。
记者了解到,根据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文身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同时,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编辑:邵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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